Copyright & Creativity

Response to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New Digital 21 Strategy

Response to Public Consultation on the Proposed New Digital 21 Strategy   The Vision of Internet Society Hong Kong (ISOC-HK) is “Internet is for Everyone”. By connecting the world, working with others, and advocating for equal access to the Internet, we strive to make the world a better place. We would like to take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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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聯網協會就《在版權制度下如何適當看待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發表回應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及知識產權署於2013年展開《在版權制度下如何適當看待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作為代表互聯網用戶的香港互聯網協會,有以下的意見。 我們絕對同意版權持有人的權益是需要保護的。任何商業性盗版行為都應該受到嚴懲。   從另一角度來說,如果在戲仿作品並沒有侵犯版權持有人的權益,而作者又沒有獲得任何商業利益的情況下,這些戲仿作品,並其作者或發放者均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豁免於民事及刑事責任,以示支持及鼓勵香港的創新及創意。   發表戲仿作品是基本的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是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條所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應予以保障。   基於以上的第二點及第三點的論據,版權條例的修定應該以包括最多豁免作為方向。   方案(一)中的“超乎輕微經濟損害的戲仿作品可獲豁免”、方案(三)中的“公平處理的戲仿作品可獲民事及刑事責任豁免”,以及由二次創作權關注組所提出方案(四)中的“個人衍生用戶內容可獲豁免”,都是沒有排它性的方案,並能彼此共融。因此我們認為不需要只在各方案中選擇其中一個。   版權條例的修定應該要同時包括方案(一)、方案(三)及方案(四)的豁免條款, 只要戲仿作品符合任何一個豁免條款,戲仿作品的作者及發放者均可獲豁免於民事及刑事責任。   如有個人、組織、團體或機構提出其他的豁免方案,只要這些方案與上列三項豁免條款沒有排它性,版權條例的修定也應加入這些方案作為其中一個豁免條款。   任何豁免戲仿作品作者或發放者於民事或刑事責任之法律條例,必須清淅及易於明白,以免該等人士因誤解而引至恐慌,導至香港的創新及創意遭受影響。   我們認為版權條例的修定中應該加入條例,要求在任何審判有關戲仿作品的案件中必須要考慮戲仿作品是個人創作,又或是商業機構的作品。如果戲仿作品作者只是以個人身份創作,其檢控門檻,應較檢控商業機構同類個案之門檻為低。   如果戲仿作品作者是有持續發表沒有侵權戲仿作品的記錄,戲仿作品被定為侵權的門檻應該要更高。   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曾於 2011 年建議修訂《版權條例》,本會當時曾向政府表達應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引入「安全港」。本會重申現仍維持有關建議,即如果服務提供者確切地遵守政府提出之《實務守則》,「採取措施限制或遏止被指侵權的行為,即視作已…採取合理步驟,以限制或遏止有關侵權行為…便不會只因提供聯線服務或操作有關設施,而須就在其服務平台上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支付損害賠償或其他金錢申索的法律責任。」 總括而言,我們認為版權條例在保護版權持有人的權益外,必須盡量擴大戲仿作品的創作空間以及減低戲仿作品作者可能面對的風險。   香港互聯網協會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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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仿豁免何去何從』研討會 (10月31日)

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期,將延長一個月至2013年11月15日結束。有關注二次創作權利人士提出有別於政 府建議的第四方案,建議同時豁免非牟利或業務用途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加上原有豁免戲仿作品的範疇,尋求擴大保障非牟利 的二創作品,減少二創作者因版權法被起訴及調查的機會。這方案的元素能否與現有版權條例相容,能否符合香港的國際責任及是否 為版權界接受等問題尚待討論。加上本會接獲不少查詢,部分人士仍然對政府提出的方案有誤解或不清楚,所以趁著諮詢期完結前, 誠邀 閣下親身出席是次研討會參與討論。 研討會由香港互聯網協會主辦,莫乃光議員辦事處、香港共享創意及香港維基媒體協會協辦,邀請關注戲仿議題的持份者出席, 包括文化界、資訊科技界、版權業界、演藝界、民間團體、立法會議員等深入探討坊間提出戲仿豁免的方案。 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時間: 晚上7時-9時 地點: 立法會綜合大樓502室 語言: 廣東話 費用: 全免 查詢: 3758 2616 (早上10時至下午6時) 網上報名: 請按此處 講者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工商), 黃福來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梁家麗女士 鍵盤戰線發言人, 卡夫卡先生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 莫乃光議員 香港互聯網協會 版權及創意小組成員, 鄭斌彬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總裁, 馮添枝先生 香港動漫畫聯會理事, 鄧永雄先生 大律師及舞台表演者, 陳淑莊女士 音樂創作人 周博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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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政府《版權條例》選擇性立法,嚴重忽視用戶權益及表達自由,香港互聯網協會表示強烈不滿

香港互聯網協會表示強烈不滿 政府《版權條例》一意孤行,不括免再創作或所謂「惡搞」, 選擇性立法 嚴重忽視用戶權益及表達自由   (2011年11月22日)香港互聯網協會(ISOC HK)對政府《版權條例》選擇性立法,嚴重忽視用戶權益及表達自由,表示強烈不滿。香港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修訂《版權條例》,一意孤行,不括免再創作或所謂「惡搞」,因其他修訂有迫切性,以後再處理「惡搞」問題。既然政府已承認括免「惡搞」有理,但為何仍不夠迫切?版權條例諮詢立法週期往往四、五年,這些年,用戶、網民須面對白色恐怖、失去表達自由。香港互聯網協會促請立法會議員有責任阻止政府選擇性立法,保障用戶權益及香港珍而重之的言論自由。   香港互聯網協會(ISOC HK)由2007年起巳多次向政府表達用戶、網民的憂慮及意見。我們固然不鼓勵、不支持、不同意侵權下載等行為,但若一般用戶在網上表達過程中面對刑事責任之險,只怕在他們中間會出現白色恐怖的情況。雖然政府一再向我們表示,以前不納入刑網的行為,將來在立法以後也不應被納入,但既然如此,為何不能為用戶提供些少保障?用戶的安全港又在哪裡?   現在,很多用戶團體和個人都表示關注所謂「惡搞」的問題。其實「惡搞」一詞容易令人誤會以為這是立心不良的行為,但其實這只是表達自由的一個方法,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必須被保護。   這種可以稱為政治諷刺(political parody, satire)的行為,在修訂條例中得不到在刑責下被括免,但現在網絡世界中爭取此括免的聲音非常明顯,令人懷疑,在之前幾年的諮詢中,用戶的強烈聲音政府是否聽不見?   香港互聯網協會強烈要求政府把諷刺式的再創作這種表達行為,包括政治諷刺,例如改歌、改片、改相這些行為,納入括免範圍,以平衡保護知識產權與真正鼓勵創意,不要選擇性立法。   PDF版:  ISOC_HK_response_to_Copyright_Bill_2011_21Nov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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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供應商及用戶關注版權修訂新例及政府建議之實務守則

香港互聯網協會 (ISOC HK) 香港互聯網協會就<<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23 Jul 11) ISOC-數碼版權修訂-1.docx   [新聞稿] 香港互聯網協會關注政府建議《版權條例》修訂下之服務提供者《實務守則》對用戶權益及表達自由表示關注 (23 Aug 2011) ISOC_HK_response_to_Copyright_Bill_2011_25Aug11.pdf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 (HKISPA)  [新聞稿] 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協會 (HKISPA) 對「版權(修訂)條例2011」的回應 (25 Aug 11) HKISPA_response_to_Copyright_Bill_2011_25Aug20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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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論壇 (22 Jul 11)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公眾論壇  政府已刊憲《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以更新本港的版權法,旨打擊網上侵權活動。最具爭議性的是草案擴大了作品的傳播模式至任何電子傳播,禁止侵權者以電子媒介方式發布侵權作品,並可能負上刑責。 政府強調不論現行法例下或新法例下的刑責均不是以惡搞/次創作 (改編流行曲的歌詞) 為目標,次創作/惡搞會否觸犯刑事,現時和將來的界線是一樣的。但為甚麼次創作/惡搞沒有列入豁免,是否仍可能面對刑責?影響網上創作自由?侵害言論及資訊自由?草案如何公平地取得各方面的平衡? 香港互聯網協會(ISOC HK) 誠邀你參加是次公眾研討會,讓市民與政府直接對話,提出問題,發表意見。希望你踴躍參與! 活動詳情: 日期: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時間:晚上六時四十五分至九時(六時三十分開始登記) 語言:廣東話 地點:灣仔軒尼詩道15號溫莎公爵社會服務大廈社聯2樓201室 當日相片   主持:   莫乃光先生 香港互聯網協會主席 講者: 1.) 黃 昕 然 先 生 署 理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工商)   2) 曾 志 深 先 生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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